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根,男,195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干部,住四川省岳池县裕民镇北段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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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任某撤销权纠纷二审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委托代理人唐用强,重庆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忠,重庆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女,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渝北区人和镇人兴支路151号。
委托代理人陈云,重庆市渝北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某秀,女,195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渝北区人和镇人兴支路157号7栋7-3号。
委托代理人任某(陈某秀之女),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渝北区人和镇人兴支路151号。
上诉人胡某根因撤销权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04)渝北法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某根又以原请求撤销的民事行为已被依法撤销,于2006年1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胡某根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 1155元、其他诉讼费345元,共计1500元由上诉人胡某根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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