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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地位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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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奴 浏览量:62023-02-22 08: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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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属于共同被告。法律关于代位权的规定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下面就由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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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地位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地位

在其它债权人提起的债权人代位权案件中,一共有三个主体两个法律关系,即其它债权人、债权人、债务人三个主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它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它债权人作为原告,债务人作为被告地位已明确,但对于债权人在诉讼中应是什么诉讼主体地位,学者之间颇有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代位诉讼。理由是如果债权人作为原告主动提起诉讼,说明债权人积极行使了权利,则无发生代位诉讼之必要,所以债权人不应以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由于代位诉讼是其它债权人提起的向债权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故将债权人列为共同被告亦不妥。

债权人对代位诉讼诉讼的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所以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理由是债权人对其它债权人和债务人争议的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债权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诉讼中债权人常常不主动申请参加代位权诉讼,另外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对自己的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即没有独立请求权。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根据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制度的特征,将债权人列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均不妥。理由是其它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是代位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如由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则是原、被告关系,代位只不过是其它 债权人取代了债权人的原告地位,债务人的被告地位不变,而其它债权人和债权人均是与债务人有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对人即原告。根据债权人代位权的补充性特征,代位权案件审理的结果,将判令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实现担保物权,此点亦符合原、被告主体间法律关系的特征。对于其它 债权人,也只有行使代位权,促使债权人的担保物权实现后,才利于自己权利的实现。因此,在债权人代位权案件中,债务人是被告,债权人和其它债权人是共同原告。

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谁负担

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必要的费用,如往返的差旅费等,由债务人承担。因为代位权的行使,实际上是债权人在代替债务主张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需要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要在对有关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全面了解的基础上,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债务人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处分权,包括不得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而且应参加诉讼。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一切抗辩权。

三、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第一,债务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同时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所谓怠于行使其权利,是指应行使并且能行使而不行使其权利。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应当仅限于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但一直未采取上述方式主张权利。如果将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扩大到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以外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但一直未向其主张权利,则很难判断债务人构成怠于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就很难实现。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债权应由债务人负举证责任。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未决债权,因为代位权的行使应经过诉讼程序,不应直接适用执行程序。

第二,代位权的行使要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已到期债权,否则对次债务人有失公允。

第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使债务人应得到的利益没得到,从而使债务人不能履行与债权人之间发生的债务。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期之前,只要没有造成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债权人不应对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作出干预,即如果债务人具备到期偿还债权人债务的能力,不存在期限届满不能履行债务之危险,债权人就不能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行使代位权,否则会使债务人的债务提前,损害债务人的正当利益。代位权是合同债的保全制度,只在具有合同债保全的必要情况下,债权人才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行使代位权。

第四,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即该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是指只有债务人本身才能享有的权利,包括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权和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不得行使代位权。例如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财产权和因人身权被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不属于代位权的客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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