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且已经过了偿还期限。这是对于债权人的一种保护,但是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也有一定的规定,不能够超出这个范围之外。下面树图网小编为您带来这样一篇文章。行使代位权满足的条件有什么?希望对你当前所面临的行使代位权问题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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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代位权满足的条件有什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力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在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后,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当债权人决定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时,应当注意该债权必需不是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否则因此类债券属于债务人自身专属债权,法院不会支持代位行使债权的诉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制度是由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确立的。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是合同履行中的一种保全措施,是为了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时,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1、对债权人本人的效力
对债权人本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本解释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基于此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作预付的诉讼费用直接由次债务人负担。而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作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差旅费等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本解释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代位权的行使以满足债权人本人的债权为限度,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超出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超出部分,债权人无权代债务人行使;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不足清偿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不足部分,债权人无权要求第三人清偿,只能另行起诉债务人。
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a,对于次债务人(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不应有任何影响。次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均得对债权人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1款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
b,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c,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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