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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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 采光受阻可否索赔?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有位网友跟我交流,说‘我就有一张破棉席,你有一辆奔驰车,物权法怎么同等保护我们俩呢?’我说,如果我这个奔驰车是合法得来的,就一定要保护,如果你那个破棉席要是偷来的,同样不能保护。
———江西民生集团董事长王翔”
和谐社区环境人人关切,而社区邻里纠分比比皆是。“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社区相邻关系尤其事关居民切身利益。在阳台护栏上晾晒衣物和拖把,水滴到楼下邻居的阳台里,弄得邻里关系紧张;楼下开设的餐馆油烟熏到楼上住户;一些小区论坛上频频出现了一句根据畅销书改编的话—“谁挡了我家的阳光”……日常生活中,类似这样的邻里关系如何来处理?物权法对上述情形都作出了规定,明确了相邻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相邻关系也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说,相邻关系涉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例如在阳台晾晒衣物、养花、种草、养鸽子宠物、楼上噪音、通风采光都属于相邻关系调整的范围。
采光权、扰民费、通风权……这些词汇已然发“烫”,随着小区的不断建设和居民维权意识提高,曾经鲜为人知的词汇已经走进百姓生活。物权法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弃置固体废物,施放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造成损害的要予以赔偿。
赔偿数额由双方协商
此外,物权法还规定了权利人的义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李曙光教授表示,“必要便利”的前提必须是唯一的。简单地说就是,你要做的事是以我为唯一前提的,没有我给你提供便利,你是做不成事的,而我因此必须提供。例如,李家浇地,水要经过王家的水道,没有其他水道可使用的情况下,王家的水道就成了唯一的必要便利。又比如楼房,一楼住户的下水管就是楼上其他住户下水的必要便利。
2002年3月,王某向甲公司购买住房一套,5月验房入住。当时,在他的窗外邻近商务会所顶层有一些空调机组和排风管道,但对生活并不构成影响。后来,甲公司在空调机组和排风管道外加盖房屋,超出了王先生的窗高,房屋两个散热窗户正对着王先生的窗户,致使王先生无法开窗通风,影响了王先生的采光。王先生起诉要求甲公司拆除空调机组、排风管道设施及加盖的建筑物;如不能拆除,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房屋贬值损失300000元。
★案件回放
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在对商务会所顶层空调机组、排风管道进行二期改造后,隔声板和进风窗口改变了王某购房时所接受的现实状况。但考虑到空调机组、排风管道、进风窗口及隔声板系商务会所使用所必要,故对王某要求甲公司将空调机组和排风管道拆除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作出判决如下:(1)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王某经济补偿款人民币2000元;(2)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提请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认可,但同时认为鉴于该设施对王某所形成的影响将永久存在。原审法院判决甲公司给付王某2000元的补偿数额过低,因而有违公平原则。故酌情按每年补偿人民币1500元,补偿65年的标准予以改判,其他维持原判。
★虚拟法庭
物权法明确规定相邻关系
物权法生效后,如果类似情况发生,法院可以根据《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要求甲公司每年赔偿王某1500元,赔偿期限为65年,共计97500元。
★焦点热议
在物权法草案修改讨论过程中,一些业界专家和学者认为,草案关于相邻关系一些规定过于原则化,难以解决实践中有关民事纠纷。因此,《物权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然而,对于“当地习惯”如何把握,又成了焦点。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叶如棠认为“习惯”提法不妥,曾经建议改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而有争议的,可以协商或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可提请当地法院裁定。”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分析,“处理相邻关系可以按照当地习惯”这一规定结合了我国国情。长期以来,我国形成的是以家为主体的熟人关系社会,形成了一种特定的“以和为贵”的邻里关系,演化出了具有风俗、历史传承等多种因素的人际关系调解机制。物权法所指的“当地习惯”就是利用这种调解机制。
这种调解机制载体,需具一定权威,街道办、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村委会、司法所、甚至族长等机构和个人都可以充当,发挥自身优势调解邻里关系。但是,介入的第三方要保证相对公平公正。
★名词解释
“相邻关系”在民法上是指权利人依法处理不动产相邻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权利人之间在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产生的各种关系,以保障其必需的生产和生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