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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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能否继承公公的遗产?温州晚报韩国离婚财产分割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沈华清
本报讯 作为儿媳,在丈夫去世后对公婆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近日,平阳法院审理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尽到赡养义务的儿媳郑某除了分得自己共有的房屋的24%的份额后,还从丈夫及公公处共继承了该房屋18.875%的份额。
平阳老奶奶温某(wenmou)与丈夫婚后共生育了五女一男。1982年,儿子黄某与媳妇郑某结婚,1983年,小孙女诞生。
郑某自从与黄某结婚后,就一直与公婆(即温某(wenmou)夫妇)共同生活,共同到豆腐作坊工作,收入则由公公统一管理。1987年间,郑某夫妇与公婆商量后决定拆建老房,1989年间建成三层楼房,后又加建至五层。房屋建成后,产权登记在公公的名下。之后,郑某夫妇与公公婆婆一直在该房屋内共同居住生活。2002年郑某的丈夫黄某去世后,郑某继续照顾公婆日常起居。2003年8月,公公因病去世后丧葬费用也是由郑某负担的。目前郑某在该房屋经营水果为生。
然而近日,一家人开始为如何分割这间房屋的份额发生争吵,温某和她的五个女儿认为,该房屋是温某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温某享有8/14的份额,她的5个女儿和小孙女各占1/14的份额,媳妇没份。媳妇郑某和小孙女则认为,该房屋是温某夫妇和郑某夫妇家庭共有财产,郑某在丈夫去世后对公婆尽到了赡养义务,也应享有继承权利。
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最后温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她的分配方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讼争的房屋系温某夫妇与儿子、儿媳(即郑某夫妇)共同生活、共同经营豆腐作坊期间拆建而成,应视为4人家庭共有财产。考虑到房屋系拆建祖辈房屋而成的情况,结合民间风俗习惯,法院确定温某夫妇共有份额为52%,儿子、儿媳共有份额为48%,故温某丈夫的遗产为26%,温某儿子的遗产为24%。
温某儿子死亡后,其24%的份额依法应由温某夫妇、郑某及温某孙女继承。考虑到温某儿子死亡时温某孙女虽已成年但仍在校读书无生活来源等情况,法院确定温某的孙女继承9%的份额,温某夫妇及郑某三人各继承5%的份额。由于郑某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温某丈夫去世后,郑某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因此温某丈夫31%的份额(自己26%的份额加上从温某儿子处继承的5%的份额)则由温某、温某五个女儿、郑某、温某孙女8人各继承3.875%的份额。
审理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均表示只确认房屋共有份额,不主张财产分割。综上,法院确定温某对讼争房屋享有34.875%的共有份额,温某孙女享有12.875%的共有份额,温某5个女儿各享有3.875%的共有份额,温某媳妇郑某享有32.875%的共有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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