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一中学没收学生手机并举行“销毁大会”的新闻上了热点,再一次把中学是否有权没收甚至处置学生财产,这样做是否侵害学生的财产权的问题推到了社会大众的眼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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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没收学生手机并销毁侵权了没有?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新闻简介前些天,网上传出一段河南某中学集中销毁学生手机的视频。视频中学校把学生召集到操场开“销毁大会”,先用锤子砸毁手机,然后还放进盛了水的桶中。视频画面中有20余部手机被销毁,以1部智能手机平均1500元的售价来计算,总价值都超过了30000元,还不排除其中有些价格高达数千元的高档手机。二、社会各界评论学校:学生沉迷手机对学习有很大的影响,这么做都是为了学生好。家长:根据学校方面,家长是同意学校这种做法的。但是也有同类案件中家长选择向学校索赔。网友:支持学生不应该沉迷手机,学校可以作出限制带手机上学的规定。大部分人支持学校没收手机,但是也有人甚至认为没收也是无权的,是违法的。至于销毁,则差不多都存在质疑,觉得是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甚至是侵犯学生人格。三、学校没收学生手机并销毁有法律依据吗?(一)从法理上看,“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源自古罗马的物权保护之剑,学生的手机是学生或者其家长的合法财产,固然是值得保护的,尤其在我国已经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十多年的今天。在私权方面,“法无禁止则自由”,学生是有权持有其所有的手机并使用的,甚至可以说在法律上根本没有赋予学校没收手机的权利,更无论销毁的处置行为了,但是学校作为一个教书育人的事业单位,约定俗称的可以创设“禁止学生带手机回学校”的管理规定罢了,此类规定最多对学生有道德上的约束力,并不可据此作出物权上的处分。在公权方面,“法无规定则禁止”,法律并没有授权学校处分学生财产的权力,是禁止为之的。(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学校没收并销毁学生手机是侵犯学生财产权利的,是值得法律处罚的行为,财产被侵犯的学生及其家长可以根据相关民法规定起诉学校承担侵权责任,要求其返还手机或者赔偿相当的金额。如果已经足以构成人格权的侵犯的,还可以要求赔礼道歉等。在刑法规定上,河南省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有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些省份规定损失金额在1-3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如此看来,如果学校直接将没收到的学生的手机销毁,销毁的手机价值达到一定金额的话,是有可能触犯刑法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是不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如果学校销毁学生手机的行为涉嫌犯罪,那么,可能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尽管学校方面声称销毁是经过家长同意的,而被害人同意的确可以阻却责任的承担,但是作为一个承担着教育的社会责任的单位,如此强硬的手法终非明智之举,希望在越来越文明的今天,学校可以寻找更加合法合理的方式管理学生。而另一方面,学生和家长也应当明白自己应该也值得得到最基本的尊重,当受到侵害时应该勇敢的维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六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