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通过某中介公司售出了自己的一套房产。由于东莞的二手房交易过户手续比较繁琐,等待办证的时间也比较漫长,其间,吴先生与买主以及中介公司签署了一份三方合约,决定由买主将首付房款12万元交给中介公司暂为托管,等该房产过完户后再由中介付给吴先生。四个月之后,房产证过户手续全部完成,该套房屋归入买主名下。中介公司也如约将代为保管的12万元房款付给了吴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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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此时,吴先生忽然觉得这12万元放在中介公司四个月时间,这对他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在签协议后过户前,买主已经行使了房产的使用权,开始装修入住了,按理说这12万元就应该归他支配了。于是吴先生找到中介公司,要求中介支付这12万元四个月时间的利息,但是中介公司以没有过户,吴先生就没有这笔款项的支配权为由拒付利息。
吴先生和中介公司协商未果,决定起诉,那么吴先生要求中介公司支付利息这一做法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呢?
要求支付12万元的利息是能够得到法律支持
李锡国律师告诉记者,吴先生起诉中介公司,要求中介公司支付代管12万元四个月时间的利息是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的。《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与孳息物归还寄存人。
该案中,吴先生与买主成立的是二手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与中介签订的三方合同,对于12万元托管约定,实际上成立了带有保障二手房买卖合同顺利履行性质、对吴先生卖房首期款的保管合同关系。当吴先生与买方的买卖二手房关系成立时,买卖合同就生效了,买方实际占有了房屋,办理二手房交易过户手续过程中,12万元也已特定化,所有权人应是吴先生,12万元所产生的利息也应属于吴先生。吴先生与中介公司对12万元产生的利息没有其他约定时,中介公司没有理由拒绝支付吴先生相应的利息。如果吴先生没有实际交付所出卖的房子,在过户手续没有正式办妥之前,12万元的所有权人就是买方而不是吴先生,这时,只有买方才能向中介公司主张支付占有该笔款项期间的利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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