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以及因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转包、经营权被侵犯、承包经营的土地及作物受到污染的损害赔偿等纠纷,都涉及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诉讼主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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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诉讼主体(一)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在审判实践中,对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诉讼主体存在二种观点:一种认为,农村承包经营户没有单独的字号,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只是作为公民(自然人)的一种特殊形态,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是以户主为代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户主可以个人身份行使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诉讼权利成为诉讼主体;另一种观点认为,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依据法律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应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而具有诉讼主体地位。关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主体,实践中很容易被忽视,并由户主所取代,如何正确认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主体,是保证人民法院裁判的正确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本文通过阐述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特征、法律地位,明确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诉讼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法律上给农村承包经营户下了定义。由此可见,农村承包经营户具有以下特征:
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所以,农村承包经营户一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村承包经营户是由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一人或多人所组成的农户,但它和以往的农户不同,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在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中,通过承包合同的形式,把农民家庭由生活单位变成了生产和生活相结合的单位所产生的。在承包合同中,一方总是集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承包经营户,他们或者是本组织的内部成员,或者是非本组织的内部成员,但他们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户”,可以是1个人经营,也可以是家庭经营,但须以户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农村承包合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为完成某项农业生产任务所签订的协议,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任务下达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承包关系的事实和文件。
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从事承包经营的家庭或个人,对于承包的生产资料不享有所有权,只享有经营权。任何人不得买卖土地,不得在承包地上建房、起土、造坟、建坟,更不得哄抢、私分属于集体或国家的财产。对于少数承包经营户因经营不善造成土地荒芜或地力严重下降的,所有权人有权进行干涉或给予惩罚,以至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户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能搞歪门邪道、损人利已,甚至以种种非法手段,挖国家集体的墙脚,牟取暴利,否则,将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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