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4月10日深府〔1993〕22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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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则(试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参照《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一)下列登记由经营所在地区工商(分)局办理:
1、凡属我市(含宝安区、龙岗区、下同)常住户口的个体工商户(不含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的开业、变更、注销。
2、外来个体工商户(不含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的开业、变更、注销。
(二)下列登记由经营所在地工商所办理:
1、专业市场固定门店(档)的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注销;
2、集贸市场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注销。
(三)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个体工商户核发个体营业执照;外来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固定门店(档)的个体工商户核发临时营业执照;集贸市场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核发临时摆卖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从事的行业必须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市政府的产业政策,鼓励和发展第三产业。
(二)经营者应是本市常住户口的待业人员、离退休人员、辞退职人员、停薪留职人员、无业人员及其他符合政策的人员。
外来个体工商户可以经营传统工艺、地方特色风味小吃、修理服务等行业和在集贸市场、专业市场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