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它是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对于一些精神病患者或者是残疾者可能再进行一些违法处理的时候要进行参考鉴定,那么它的相关程序有哪些?接下来树图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程序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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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首先要考虑利害关系人的意愿,核心是对有关公民的精神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判断,最终作出该公民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宣告。因此,此类案件的审理程序一般要经过申请与受理、鉴定与审查、判决等几个主要阶段。
(一)申请与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应当尊重利害关系人的意愿,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启动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未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作出认定。因此,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是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第一阶段。根据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事由。
2、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
3、受申请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由利害关系人向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对于符合条件且手续完备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按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对于不符合条件且不能补正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二)进行鉴定
人民法院受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医学诊断、鉴定,以取得科学依据。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对鉴定结论有怀疑的,可以重新鉴定。对被申请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鉴定,并不是审理此类案件的必经程序。根据民法通则执行意见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当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可见,只有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才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医学诊断、鉴定。
1、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XX无民事行为能力。
2、去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做鉴定(对了解情况的家属进行询问,对被鉴定人进行询问,对相关病历进行审查等)。
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是属于司法鉴定中法医精神病鉴定中的一项。法医精神病鉴定是一个法律程序,因此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鉴定程序、实施过程以及鉴定意见书格式,都有严格的要求。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是根据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与医院的精神病评估是不同的,评定的标准、方法不同,法律效力也不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具有法律效力,精神病评估(医院进行评估)不具备法律效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是否能追认要看下面两种情形:
(一)如果订立合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且也是为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自身利益的,其所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其法定监护人是否予以追认。
(二)但如果是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要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所谓“纯获利益”在我国一般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某合同中只享有权利或者利益,不承担任何义务,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