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开启“民法典时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相对于《民法通则》,亮点颇多,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好人好事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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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为好人撑腰,老人摔倒可以放心扶了(10月1日起,民法总则正式施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法总则回应了近几年老人倒地不敢扶等社会热点问题。这些“好人法”,旨在鼓励见义勇为。立法的目的在于鼓励见义勇为,保护热心救助人,免除其后顾之忧。因此,我们在大马路上扶起老人再无后顾之忧,做好人好事不再害怕“流血又流泪”。
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121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除了这个亮点,还有一些值得注意:
关于诉讼时效
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未成年人受性侵成年后仍可“算账”
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关于胎儿与孩子
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19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从10周岁变成8周岁)
关于监护
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第29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36条: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第37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38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关于宣告死亡
第51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52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关于合同
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关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第181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182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杨姑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六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七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八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一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二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八十四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九十一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六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八十一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八十二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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