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而《物权法》第103条则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除共有人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物权法》规定与《民法通则意见》规定迥然不同。笔者认为,与《民法通则意见》第88条规定相比,《物权法》的规定更科学。这是因为:一、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根据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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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民法通则意见关于共有的区别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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