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和吴先生婚后生育一子。因双方老人都想抚养孙子,且教育理念存在差异,导致李女士与吴先生也因此争吵,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近日,经顺义法院调解,双方重归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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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诉称,她与吴先生1999年登记结婚,2001年生有一子。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争吵,感情日渐淡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要求孩子归她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吴先生辩称,双方虽经常吵架,但主要是由于对孩子的培养教育理念不同。因二人工作关系,孩子平时多是双方父母在照顾,老人对孩子的不同教育方式也影响了夫妻感情。他认为,自己与李女士并没有根本矛盾,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查明,从李女士产子至今,孩子一直都是由双方父母轮流照顾。李女士的父母家境较好,给孩子花钱比较大方;吴先生父母家境稍差,且认为男孩子应当从小养成艰苦朴素的生活习惯,故对孩子花钱有所节制。时间久了,李女士父母觉得对方小气;吴先生父母则怕对方将孩子惯坏。双方老人都希望孩子由自己长期来带。双方父母的观点和压力都集中到吴先生和李女士身上,两人因此多次争吵。今年5月,李女士觉得如此生活太累,遂提起离婚之诉。
法官认为,此案因教育方式不同引发离婚诉讼,虽然有些极端,但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独生子女制度下,“四二一”结构的家庭中,孩子往往成为一个家庭焦点。
小夫妻之间对孩子培养即使有分歧,一般也能协商处理;但如果四位老人都将各自的想法强加到孩子身上,矛盾可能就变得不易调和,大人之间的矛盾势必对处在成长期的孩子产生不利影响。
法官耐心调解,希望李女士能为孩子考虑不离婚,双方多做做父母工作,减少家庭矛盾。最终,李女士当庭撤诉,双方重归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