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贡井法院龙潭法庭审结了一起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并将被申请人的丈夫指定为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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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在收到申请后,立即启动特别程序,迅速组织法官到肖某某的住处进行了巡回审理。在认真审查司法鉴定意见书、病历材料等证据的基础上,实地查看肖某某的现状,听取肖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近亲属的意见后,法庭依法做出判决,宣告肖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其丈夫周某某担任其监护人。
【法官说法】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我国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本案中肖某某处于昏迷状态,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属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故应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公民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涉及到公民基本的人身、财产权益,我国法律对宣告程序有严格的规定,需由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还需要有被申请人的近亲属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如果近亲属相互推诿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本案中,法院依法指定了肖某某的一位成年子女为代理人参与诉讼,在严格审查司法鉴定意见书和病历材料的基础上,法院遂判决宣告肖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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