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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欲为孩子改姓引官司纠纷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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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80后”陆续结婚生子,421型家庭越来越多(四个老人、两夫妻、一个孩子)。新的家庭模式和传统观念碰撞下,产生了一些新型的家庭纠纷。5月16日,福建省永定一对夫妇只因孩子随父随母姓问题产生了新的家庭矛盾纠纷,妻子欲将丈夫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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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丈夫欲为孩子改姓引官司纠纷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丈夫阿斌与妻子阿芸本是一对很恩爱的夫妻,不过却因孩子随父姓或随母姓的问题,夫妻双方闹上了矛盾。他们在谈婚论嫁时双方签订了婚前协议,协议约定婚后生育的第一个孩子随母姓,如果再生育第二个孩子随父姓,婚后也一直相安无事。但等到他们的第一个孩子儿子出生后,丈夫阿斌的心理悄然发生了变化。出于农村传宗接代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丈夫阿斌提出婚前协议无效,认为儿子应当随父姓。妻子阿芸及娘家人表示强烈反对,认为男方不讲信用,孩子应当按照婚前协议随母姓。之后,双方的“感情”也一落千丈,“战争”也此起彼伏,两夫妻之间的摩擦扩大至两个家庭之间,一时间争锋相对,剑拔弩张。妻子一气之下来到永定法院欲立案起诉丈夫。理由是丈夫阿斌违背了原来的承诺,引发了阿芸及其父母与阿斌之间的矛盾,最终导致家庭关系不和,请求法院为其解决孩子随父随母姓的问题。

永定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徐法官听完妻子阿芸的起诉理由后,找来了丈夫阿斌,一同协调孩子的姓氏,并对双方进行耐心调解。徐法官指出,双方夫妻感情不应当成为孩子姓氏之争的牺牲品,双方应当互让互谅。徐法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的规定,向阿芸和阿斌详细解释了我国法律对子女姓氏问题作出的专门规定,说明了在婚姻家庭中男女平等、夫妻平等、夫妻双方都是孩子的监护人等原则,消除了阿芸和阿斌对孩子随父随母姓的不解和疑惑。此外,徐法官还为他们夫妻俩双方出谋划策,提出了以下方案:

1、孩子户籍登记姓名取一方姓氏,再给孩子取一个小名,随另一方姓;

2、孩子用叠姓;

3、孩子取第三姓。

两夫妻听取了法官建议,妻子阿芸当场表示不再起诉回离婚诉讼,夫妻双方也同意看在夫妻感情份上,再行协商,做双方家人工作,保持家庭关系和谐,不轻言诉讼激化矛盾。

【法官提醒】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子女到底随夫妻哪一方的姓,法律没有做出硬性的强制规定,只能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经父母协商确定下来的子女的姓名,在报经户籍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父母中的任何一方一般不得随意改变,否则,就是把父母双方均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变成了一方独有的权利,实质上侵害了对方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如果父母双方协商一致,认为确实需要更改子女姓氏,应向公安机关户籍部门提出申请,由户籍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不应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决孩子的姓氏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这是公民一项重要的人格权。一般情况下,公民出生尚未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在进行户籍登记时,由父母协商确定子女姓名,孩子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甚至选择第三姓。孩子10周岁以上,具备一定认识和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后,变更姓名要参考孩子意见。子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自行决定、变更姓名,不受父母意愿的影响。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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