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许先生状告某健身会所健身教练何某损害名誉权,要求何某赔偿1元钱,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同时在电视媒体上做出赔礼道歉。昨日,该案在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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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采访引发“一元钱”官司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去年10月24日,市民许先生和朋友在新马路一家大型健身会所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事后,健身会所教练何某在接受电视台记者采访时表示,许先生“已经不是第一次闹了”、“已经闹过三四次了”、“他这人脾气本来就不好,喜欢无理取闹”……这段采访在去年10月29日的电视媒体上播出,之后还长期存放在网上供市民浏览。
今年3月28日,许先生向市人民法院具状,诉称:“由于被告的行为,在社会上给原告造成许多负面影响,使原告精神上受到极大的伤害。”许先生以侵犯名誉权为名,请求法院判处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在电视媒体上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钱。
许先生认为,何某在采访中言语偏激,是恶意中伤,所说的“已经不是第一次闹了”、“已经闹过三四次了”、“他这人脾气本来就不好,喜欢无理取闹”并非事实,给原告在社会上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
“我小孩去上学,老师和同学都带着有色眼镜看他,村里老人看到电视以后对我家的老人都指手画脚的,还有我的朋友、生意上的伙伴,看到这样的新闻又会怎么看待……这对我和我家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事业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许先生表示。
何某则认为自己在采访中所说的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不构成名誉侵权。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辩论激烈,各执一词。法官最后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日宣判。
近年来,“一元钱官司”屡见报端。几乎所有打“一元钱官司”的人都说:钱不在多少,不是为钱打这个官司,只是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为自己或者为公众讨回公道。有人认为这是法制意识深入人心的进步,也有认为这是利用司法渠道进行的“炒作”。“一元钱官司”究竟值不值得打?
傅律师认为:“值!”“索赔一元,只为主张权利。”傅律师认为在这些官司中,“一元钱”的胜负已远远超出了诉讼本身的内涵。“本案诉讼标的额虽然只有具有象征意义的一元钱,但可以说明现在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傅律师感叹道:“当公民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类解决纠纷的方式值得肯定。”
也有人认为,现实中的一些“一元钱官司”表面上看是当事人放弃经济上可能得到的成千上万倍的诉权,而实际上是另有所图,诸如博得新闻界的关注,赢得社会舆论的支持,树立当事人的社会形象等等,认为当事人滥用诉权,有违现代司法理念。
一名法律从业者表示,从法律角度来说,对于此类小额财产赔偿,人民法院动用人力和财力审理此类小额案件,如何兼顾好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与诉讼经济原则的平衡,如何把握好司法导向作用,正确引导等,都是值得深思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不论最后法院判决如何,本案依然对广大读者具有警示意义。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傅律师提醒:公共场合发表言论需谨慎,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正当权益,公民在公共场合发表言论或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只能阐述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合法合理地发表自己的看法,不得虚构、侮辱、诽谤、贬损、丑化,如果因为不当言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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