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能在法律范围内独立活动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生活中也常出现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如非法拘禁、非法逮捕等。接下来树图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份侵犯人身自由权典型案例,以及其涉及的法律知识,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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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人身自由权典型案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02年12月24日19时许,河南省新郑市公安局薛店派出所副所长赵志远在派出所带班期间,应邀与其同学和朋友共5人一起到该镇“昊睛”火锅店吃饭、饮酒,期间,5人共饮4瓶白酒。当日21时许,赵志远提出让该店女店主刘美荣找2名服务员陪同到附近舞厅“蹦迪”,遭到刘美荣拒绝。赵志远感到丢了面子,离开饭店后即用电话通知当晚在薛店派出所值班的民警孟祥辉、李松涛、赵晓勇、李建勇4人,以刘美荣开的火锅店没有办理消防合格证及服务员没有暂住证为由到该店检查,赵志远随后也返回该店。赵志远等人在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刘美荣和服务员耿巧梅、许林萍3人带到派出所进行询问并非法关押。询问期间,赵志远还多次对刘美荣进行殴打。25日9时许,薛店派出所所长毛志安得知情况后予以制止,并让刘美荣等3人离开派出所。2003年2月27日,赵志远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3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此案发生后,河南省公安厅、郑州市公安局经研究并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给予新郑市公安局薛店派出所副所长赵志远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给予新郑市公安局主管治安的副局长时超英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负有领导责任并瞒报此案的新郑市公安局薛店派出所所长毛志安行政撤职处分;给予新郑市公安局薛店派出所涉案民警孟祥辉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新郑市公安局薛店派出所涉案民警李建勇、赵晓勇、李松涛行政警告处分。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百元以上500百元以下罚款:
1、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3、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4、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5、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7、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8、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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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两百三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两百三十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两百三十二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两百三十九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二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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