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夫妻离婚后,除了考虑财产的问题,最重要的还是抚养权的问题,法律上有规定婴儿应当交由母亲一方抚养,而到达一定年龄的儿童可以向法官表达自己的意思要选择跟父亲还是母亲,法官也会考虑具体因素将孩子的抚养权交由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一方,那么离婚后儿童怎样探视?下面就由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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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儿童怎样探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如果当事人协商无果,那一般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了。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的条件,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2)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