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我们会看到新闻报道上有很多当事人的照片并未进行打码,那这样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侵权呢?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新闻曝光他人的肖像属于侵权吗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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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曝光他人的肖像属于侵权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最近山西卫视某个节目中,报道了当地的动漫展,出现了一些coser的照片,脸部未打码,请问这样做是否侵犯了coser的肖像权呢?
律师回复: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肖像作为插图配发,不属于侵犯肖像权问题,因为我国的新闻报道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如今的新闻媒体大多都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不可能与盈利没有关系的,他们的收视率,发行量都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利益,因此,上海曾经有一个很有名的案件就是新闻媒体侵犯肖像权的案例——上海科技报社和陈贯一与朱虹侵害肖像权,最后最高法的函是还要经过当时人的同意才能使用其肖像。
同时也有一个问题,无论是报纸、杂志,还是电视、网络,都追求图文并茂,因而都需要大量地使用包括人物肖像在内的新闻图片。特别是通过音像传播的电视,如果不使用包括人物肖像在内的新闻影像,简直就无法进行传播。但是,如果都要事先征得肖像人的同意才去拍照和使用,那是不可能的事情。如果不问情由地要求所有的新闻报道都必须那样做的话,不具操作性也没有新闻的真实性和时效性。可见,肖像的使用不但关系肖像人的权利,也关系到社会和公众的利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通常惯例,我们的新闻报道在如下情况下可以不经本人同意而使用肖像:
1.在公开场合下拍摄和使用公务人员和知名人士的肖像;
2.在公开场合下拍摄和使用参加集会、游行、庆典或其他社会公共活动的普通公民的肖像;
3.为了行使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而拍摄和使用他人的肖像。比如,拍摄不法分子正在破坏公共财物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照片,并予以发表,这就属于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不存在侵害肖像权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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