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闻肖像照片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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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闻肖像照片的法律思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兼议新闻媒介侵权的法律认定
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 潘志国律师
引 子
近悉,某法院对一起因报社刊登某居民小区举办公共活动而拍摄的群众咨询照片被诉侵犯肖像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在此,仅就该案引发出来的新闻肖像照片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以思考,以求教同仁,引共鸣,促进早日立法。
论 题
结合该案双方争议焦点,笔者归纳六点展开讨论,欲求明法理辨是非。
目前我国法律关于肖像权的规定
1、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探求目前法律规定,可知: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为授权性规定,意味着自然人享有该项权利。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是侵犯肖像权的本质特征。未经本人同意和营利使用,也并非当然是侵犯肖像权的法律构成要件。
另外,探求《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其规定了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其侵权法律构成要件为: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焦点之一:报社刊登照片行为是否合法
判断报社刊登照片行为合法与否,首先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评价:
1、报社刊登照片的载体是否为广告宣传品;2、报纸的专版、专刊是否与报纸整体发行;3、报社是否单独发售专版、专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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