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模特尚某认为《中央美院高考第一名考前示范——素描》一书中若干素描作品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将该书作者中央美院学生朱某和吉林美术出版社告上法庭。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尚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尚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模特告中央美院学生、吉林出版社侵犯肖像权败诉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模特告中央美院学生、吉林出版社侵犯肖像权败诉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fa646b8e7332a9de9276b1ea6d74e007
模特告中央美院学生、吉林出版社侵犯肖像权败诉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原告诉称,大约在2007年5月左右,其经某文化影视传媒公司安排,到某画室给朱某担任素描模特。后来发现《中央美院高考第一名考前示范——素描》(以下简称《素描》)一书的封面及第五页均为原告的画像,作者为朱某。故将朱某及出版社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停止该书的出版和销售、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赔偿其精神损失抚慰金5万元。
被告朱某辩称:《素描》一书确实为其个人作品。但其从没去过该画室,尚某也未给其作过模特。而且,素描作品与照片不同,其作品模特另有其人,故不同意尚某的诉讼请求。
出版社辩称,尚某的证据显示,其在2007年10月在该画室做模特,但出版社在2007年7月以前已出版《素描》一书。故尚某的请求没有依据,出版社并未侵犯其肖像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尚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尚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朱某创作的、出版社出版的涉案作品中的人物形象与尚某是否具有同一性。素描是使用铅笔等工具、单纯使用线条而不加以色彩表现的绘画作品。此种绘画形式的肖像较照片等影像载体与作品原型对比时不具有明确性,往往与作品原型仅构成相似。如果作品原型主张肖像权,还应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关于该素描作品形成的时间、地点,原告在一审、二审的陈述有差异之处,但又未能给予明确、合理的解释。尚某提供的其他证据亦不能充分证明其系《素描》一书的封面及第五页肖像的模特。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