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卓小红,女,24岁,四川省重庆九龙服装公司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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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诉孙**、重庆市**公司侵犯肖像权纠纷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被告:孙德西,男,42岁,四川省重庆摄影公司广告产品摄影部职工。
被告:重庆市乳品公司。
1983年4月,原告卓小红到重庆摄影公司广告摄影部拍生活照时,被告孙德西向卓提出,再拍摄一张作样像用。卓表示同意,但提出该样像只能摆在营业柜台内。1985年5月,被告重庆市乳品公司职工杨××接受该公司重新设计“多维麦乳精”瓶贴商标任务后,发现重庆摄影公司广告摄影部柜台上陈列的卓小红侧影彩照,便于同年6月9日,直接与孙德西商定,由重庆市乳品公司给付孙人民币40元买了卓的这张样像。杨将卓小红样像原形加工(添加1只手和1个玻璃口杯)成瓶贴商标式样,再交孙翻拍成反转片。重庆市乳品公司将反转片交印刷厂制版印刷了492000张“多维麦乳精”的瓶贴商标,并将贴有上述商标的商品陆续投放市场。1986年7月,卓小红发现自己的样橡被用作商标后,即向孙德西和重庆市乳品公司提出异议,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由于双方意见分歧,卓小红向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一、重庆市乳品公司所印刷的以卓小红肖橡为原形的“多维麦乳精”瓶贴商标立即停止使用,并将剩下未投放市场的400362张瓶贴商标全部销毁;
二、孙德西赔偿卓小红经济损失150元,重庆市乳品公司赔偿卓小红经济损失300元。
本案受理费30元,由重庆市乳品公司承担20元,孙德西承担10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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