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我国传播摄影界出现的法律纠纷中,肖像权是最为简单但争议又最多的问题。面对摄影师们的镜头,不愿被收入画面的被摄者第一个反应常常是:“嘿!你侵犯了我的肖像权!”根据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公民肖像权的侵犯必须具备两个因素:第一,使用了公民可以辨认的肖像;第二,未经本人许可,将公民可辨认肖像用于以营利为目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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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可以说,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中——如新闻摄影报道中——出现了公民可辨认形象,并不存在侵犯肖像权问题。从目前我国已做出判决和正在审理的有关案例来看,摄影师们完全可以自信地将这一标准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1991年10月 11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对胡风林告《健康文摘》侵犯其肖像权案的判决为:《健康文摘》刊登的照片,属于新闻性照片,是在公开场所拍摄的,没有损害原告的肖像权。对于原告认为被告将自己肖像转版、出口等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的说法,不予支持。这一裁决实际上是与国际上通用的标准相一致的。
在刘嘉玲肖像权案中,被告雅丽丝公司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出示证据后指出:雅丽丝公司是根据协议合法从香港乐好贸易公司取得原告肖像的,至于征得肖像者本人同意这一义务应由香港乐好公司去执行。在这里,辩方律师没有否认侵权行为的存在,只不过指出侵权行为的实施者不是雅丽丝公司,而是出售原告肖像的香港公司。
由此可见:对肖像权的侵犯都是发生在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中,摄影师如果要将他人照片用于任何商业活动——如广告、产品包装、商店橱窗中,必须事先征得照片中所有可辨认人物的许可,一般说来,摄影师或照片使用者应当得到当事人签名同意使用的授权书,并向照片中的人物适当付款。在国际上通用的做法是:摄影师或照片使用者必须持有照片中所有可辨认形象人的书面授权书,而且对肖像权的认同还扩展到在照片中出现的可辨认私人财产,如建筑物、猫、狗等宠物和已经注册而受到法律保护的形象,如产品商标等。
上世纪80年代末,纽约皇后区的莎瑞娜小姐状告美国一本淫秽杂志《好色客》轻信她前男友的伪造签名,未经她本人许可在1983年10月号上刊登了她的裸照。最后,莎瑞娜小姐赢得了该杂志3万美元的赔偿。
无论是中国模特,还是美国小姐,这些貌似与肖像权有关的案例实际上涉及到传播摄影中另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公民的稳私权。莎瑞娜小姐获得的赔偿金,是《好色客》对其侵犯公民隐私权所付出的代价,而在人体模特画展案中,无论主办者侵犯模特肖像权的罪名能否成立,法律界的有识之士都认为画展侵犯了模特的职业隐私,也暴露了模特儿的女性身体隐私。根据国际惯例,模特们同意将其裸像展出并成集出版的亲笔签名,是举办此类活动必需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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