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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曹*、顺德市**有限公司侵害名誉权纠纷上诉案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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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林**与曹*、顺德市**有限公司侵害名誉权纠纷上诉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明喜,(略)。

委托代理人周瑞平、付金华,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铮,(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顺德市锡山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港口路。

法定代表人王晓玉。职务:董事长。

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郭鲁,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明喜因侵害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2002)顺法民初字第028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以本案缺乏侵权事实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以裁定的形式处理了实体问题,违反法定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2002)顺法民初字第02837号民事裁定;

二、指定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麦 洁 萍

代理审判员 黄 军

代理审判员 麦 嘉 潮

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潘 志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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