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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的新发展(下)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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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格权的新发展对我国民事立法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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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人格权的新发展(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从全世界范围来看,人格权属于民法中的新生权利,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加强和完善人格权制度,代表了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我国于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就非常重视对人格权的保护,不仅将“人身权”独立作为一节,而且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公民、法人的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各种人格权。这种对人格权的尊重与保护态度使得《民法通则》在海外赢得了“中国的人权宣言”的美誉。可以说,《民法通则》的颁行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民主法治事业的进程,标志着我国的人格权制度获得了长足发展。当我们回顾自《民法通则》颁布以来,大量的侵害人格权的案件涌入人民法院并得到妥善处理,对人格权的保护正日益受到重视的状况时,不禁对立法机关和《民法通则》起草者们的远见卓识及致力于我国法治建设的精神表示深深的敬意。当然,应当看到,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民法通则》关于人格权的制度毕竟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因此,在当前制订民法典的过程中,加强并完善人格权制度既是完善我国民事立法的重要步骤,也将是我国民事立法对世界法律文化作出应有贡献的难得机遇。

笔者认为,我国民法典对人格权制度的完善,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1.人格权制度应当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

人格权法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是丰富和发展民法典体系的需要,也是符合民法典体系发展的科学规律的。在人类已经进入21世纪的今天,我们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就应当重视在借鉴的基础上进行创新。民法是社会经济生活在法律上的反映,民法典更是一国生活方式的总结和体现。我国要制定一部反映我国现实生活、面向21世纪的新的民法典,就必须在体系结构上与我们这个时代的精神相契合,既要继承合理的传统,又要结合现实有所创新、有所发展。在民法典中,人格权法独立成编是符合民法典体系结构的内在逻辑的。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不存在独立的人格权编,本身是有缺陷的。从民法权利体系的角度来看,人格权应该在其中占有重要的位置。人格权独立成编并不会造成原有体系的不和谐,相反是原有体系的完整展开。民法典的分则体系是按照民事权利的结构构建的。将人格权确认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其实是在按权利体系构建整个民法典的体系。可以说,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既继受了既有的权利体系,又是对这一体系的适当发展。尤其应当看到,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事立法宝贵经验的总结。《民法通则》将人身权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相并列地作出规定,这在各国民事立法中也是前所未有的。此种体系本身就意味着我国民事立法已将人格权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相并列,从而为人格权法在民法典中的独立成编提供了优秀的立法先例。《民法通则》所确立的体系是其他国家的民法典难以比拟的立法成果,是已经被实践证明了的先进立法经验,也是为民法学者所普遍认可的科学体系。既然《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已经构建了一种前所未有的新体系,并已经对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与民法理论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抛弃这种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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