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重要的权利,因此我国在民法总则中也仔细的列取了公民所享有的人身权并规定他人及组织不得侵犯。接下来就由树图网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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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权利的情形有哪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主要是指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有关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人格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受到非法侵犯。
2、《民法总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3、《民法总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4、《民法总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原告李X系被告徐X之母。原告丈夫于2002年病故后,原告便与被告一起生活。原告与本村村民徐xx关系暧昧,又因身体多病,疏于照顾被告,致使被告被迫辍学外出打工。2005年8月,原告因治病找徐xx要求在经济上给予帮助,徐xx即带原告到外地治疗。不久,原告身体好转返回,被告认为其母既已离家出走并与人同居,就不让原告再回家,并将其强行拖出门外。原告因此服毒自杀,经及时抢救脱离危险。后被告仍不让原告回家居住。2006年5月20日,原告以被告侵犯其人身自由权为由向新沂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原告丈夫死后,原告与其子等法定继承人一直未发生财产继承以及对共同财产析产的问题,但原告对家中的房屋及其他财产仍享有共有权利。因此,原告要求回家居住生活,是正当行使对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的权利,本案应为财产权属纠纷。新沂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因居住问题发生的纠纷应为财产权属纠纷,而非人身自由权纠纷。原告丈夫死亡后,原告与其子等法定继承人一直未发生财产继承及共同财产的析产问题,原告与其他的法定继承人对其家中的房屋享有共同的财产所有权和居住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妨碍该权利的行使。被告不让原告回家居住生活,侵犯了原告应该享有的法定权利,应停止侵害。原告要求回家居住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据此,法院判令被告所居住的一间房屋由原告居住使用。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九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九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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