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独生子女的群体越来越大,可能十个人里面九个人都是独生子女。独生也就意味着父母只有一个孩子,那么如果子女没了,那么父母到底该不该再生?树图网为您引进一个真实案例,大家可以体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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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子没了到底该不该再生?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李某在处理一次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牺牲,献出年仅20岁的生命,李某是家中的独子,他的父母伤心欲绝,不不知道流下多少眼泪,有过多少不眠的夜晚。在李某牺牲前,其父母在某地从事废品收购生意,并在其地定居。自从李某牺牲后,夫妇俩过度悲伤,再也无心经营生意,度过人生最为灰暗的一段时光。每当看到大街上有孩子的身影玩耍,李某父母更加难受,感觉心里空落落的。
2015年,李某母亲作出一个决定:准备再要孩子。历尽两年多的2018年3月6日,李某51岁的母亲通过试管婴儿技术,艰难熬过妊娠反应,终于产下一对双胞胎男婴,李某有了弟弟!
另据了解,李某并不是第一个再次孕育生命的母亲。在那次火灾爆炸事故牺牲战士的母亲中,目前确定已经生育的还有蔡某的母亲、梁某的母亲等。而还有几位烈士的母亲,正在尝试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备孕。
当正当李某父母沉浸在双生子的喜悦中时,3月17日,高某在微博上恶意攻击消防英雄的母亲。他在微博与网友展开了多轮对战,虽然在3月18日下午,高某就发微博道歉,称当时“欠考虑”。但是李某父母的伤害已经造成。
(一)高某侵犯了李某父母的人格权。《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二)高某侵犯了李某父母的生育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次在立法中规定生育权,其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第三者侵害生育权,受害配偶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法院或有关单位排除侵害,或者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诉请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同时,对于第三者导致的严重侵害生育权的行为,例如因此而引起的自杀、凶杀事件,还可适用《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规定的民事制裁。
(责任编辑:刘小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