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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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的保护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民事主体自我救济,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二)社会救济。在民事主体的人身权遭受侵害时,我国民法鼓励人们予以防止和制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3、恢复名誉。4、赔礼道歉。 5、赔偿损失。侵权行为发生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侵害人身权的行为同样如此。它包括:
(1)人身伤害的财产损害赔偿。即对侵害自然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比如:对侵害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造成伤害的,侵权人应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造成死亡的,侵权人还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需的生活费等。
(2)人身伤害的精神损害赔偿。自然人因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因此得要求一定的财产赔偿以制裁不法行为人并对受害人予以抚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下列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自然人因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非法使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自然人死亡后,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其近亲属因这些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九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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