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是法院根据申请和证据证明结合事实判决的一个法律行为,宣告死亡的人与自然死亡具有相同法律后果,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宣告死亡的效力如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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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的效力如何认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即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婚姻关系自然解除,个人合法财产变为遗产开始继承。宣告死亡确定的死亡日期和自然死亡日期不同时,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其中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其理论依据在于,宣告死亡制度是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其核心是财产继承权问题,故不存在顺序限制。通说认为,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即顺序在前的申请人之申请权,有排他效力。
宣告死亡的效力表现为,被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个人财产为遗产依法继承,其婚姻关系自然消灭。但被宣告死亡的效力是受限制的,即只在被宣告死亡地发生效力,如果被宣告死亡人未真正死亡,在其生存地不发生死亡的效力。
死亡宣告被撤销以后,如果配偶未再婚的,其婚姻关系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维护新的婚姻关系,配偶再婚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他方又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婚姻关系。已经成立的收养关系不得解除。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可以请求返还被继承的财产,如果利害关系人恶意宣告死亡的,除可请求返还财产外,还可赔偿损失。
1、如何理解《民通意见》第36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行为为准。”
2、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被宣告死亡人在宣告死亡前于外地所生子女对被宣告死亡地被宣告死亡人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的回复请求权;二是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与宣告是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相抵触,该民事行为的效力范围问题。
(责任编辑:陈墨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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