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6月10日上午,周兴兵(当时22岁)搭便车从房县前往襄樊途中,在谷城大峪桥与人发生争执,砸坏汽车玻璃,被原大峪桥镇派出所收审。同月17日上午,周兴兵的父亲周天保、弟弟周兴明等人按谷城警方通知,前往交纳罚款领人,却被告知周兴兵已经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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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城警方:我们把人放了
周兴兵的弟弟周兴明,家住十堰市房县军店镇。12年来,他一直为哥哥的事四处奔波。
记者从周兴明手上看到谷城县公安局出具的一份调查材料,该局认为,民警确实在对周兴兵解除收审放行手续上有不完备之处,但不存在被大峪桥派出所办案人员和收审所工作人员打伤、打死的问题。
谷城警方调查材料写道:
1996年6月10日上午,谷城县公安局大峪桥派出所副指导员龚山一接报警:“有一男子挥舞菜刀砸砍路过的汽车”,将该男子抓获带到派出所审查。该男子名叫周兴兵,生于1974年12月,系房县军店镇村民,他将路过的汽车驾驶室的一块弧形玻璃、各种仪表数块砸坏,共计损失800元。
6月11日大峪桥派出所办案人员用电话与房县军店派出所取得联系,请其通知周的家属,带800元作为赔偿砸损车辆的损失。6月13日,大峪桥派出所依法对周办理了收容审查的法律手续,由民警将周兴兵送往该县收容审查所关押,并将收容审查通知书邮寄给周兴兵的家属。在收容审查期间发现周兴兵不遵守监规、不服从管理,精神异常,且涉案金额较小,于同年6月15日决定解除收容审查,但直到6月15日晚周兴兵的家属始终未赶到谷城,在这种情况下,6月16日办案单位到县收容审查所对周办理了解除收审法律手续,将周兴兵放行,被砸坏的汽车损失一直也没有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