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大地震距离现在已有十年了,当年的惨状还历历在目,地震中失踪死亡的人数很多。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申请宣告失踪公告要什么手续?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样的?宣告失踪判决是否需要公告送达?下面由树图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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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宣告失踪公告要什么手续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从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次日起,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利害关系人包括公民的配偶、父母、子女、近亲属。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宣告失踪案件的判决无需进行公告送达。理由:
第一,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均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失踪案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但未规定判决后需要进行公告送达。
第二,从司法文书送达的方式来看,法律对于判决书需要采取公告送达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本案中判决书可以直接送达宣告失踪申请人谢X及其代理人,不存在无法送达的情况,无需公告送达判决书;而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本身是下落不明的人,而且经公告查找已经由法院依法确定了其下落不明的法律事实,对被申请宣告失踪人再次进行公告送达也无现实的必要。
第三,从现实情况及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发布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时必将需要一定的费用,这一费用的产生源自当事人的宣告失踪的申请,由当事人承担合情合理。但如在宣告失踪判决作出后,还必须再次交纳费用刊登判决书,必将增加当事人负担,这与当前司法改革的精神和目标背道而驰。
第四,从设计特别程序的目的来看,宣告失踪案件的目的在于通过公权利确定被申请人的生存状况,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清理失踪人的债权债务等,结束被申请人在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上的不确定性。判决书生效后,这些目的均可实现,无需再次通过刊登判决书的方式来确定相关问题。
第五,根据民法原理,在民法领域,“未规定的即可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判决书送达后需要再次刊登公告的情况下,申请人有权就判决书送达后是否再次刊登公告作出选择。如果申请人选择再次刊登公告,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自行负担;如果申请人不愿再次刊登公告,法院不得强制申请人刊登,也不得强制申请人交纳再次刊登公告的费用。
责任编辑:周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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