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哭闹是天性,但广东一位母亲面对1岁多孩子的哭闹,竟将其残忍捂死并制造孩子溺亡的假象,引发热议。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宗故意杀人罪作出终审裁定,捂死自己孩子的女子获刑12年。那么,女儿哭闹妈妈将其捂死伪造溺水假象,母亲获刑十二年,监护人对幼儿要承担怎样的监护责任呢?请继续阅读以下树图网小编整理的相关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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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哭闹妈妈将其捂死伪造溺水假象,母亲获刑十二年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18年11月,一位年轻妈妈李某因孩子在休息时间哭闹不止,使用枕头、手捂住孩子的头部等方式,导致女儿窒息死亡;而后李某将孩子抱到洗手间内,将其头部倒插入装满水的桶内,制造女儿玩水自溺的假象。
经查,2016年4月在李某未婚时,曾因精神分裂症被送院治疗。出院后,精神基本恢复正常。但在2018年李某产子月余的时候,曾与夫家因家庭矛盾多次爆发冲突,其家人认为家庭矛盾冲突引发了李某的精神疾病,希望能对李某从轻判处。但据司法精神病鉴定显示,李某在作案时无精神症状表现,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一审广州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李某提起上诉。
日前,广东高院终审认为李某作案时无精神症状表现,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李某作案后无丝毫抢救之举反而制造溺亡假象企图掩饰罪行,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差,一审法院考虑到本案因家庭矛盾引发、李某有精神病史、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等因素,在量刑时酌情从宽处理,量刑适当。于是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
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
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
对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为法律行为。
1、《民法通则》第18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违背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2、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5、《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6、《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9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7、《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0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十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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