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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监护职责转移后的民事责任承担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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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游生死 浏览量:12023-02-22 16: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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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外出务工人员大量增加,由于在城市生活成本较高和受子女上学以及食宿等多方面条件的限制,许多外出务工人员外出时选择将未成年子女交由自己的父母或者其他亲属代为管理,留守儿童的管理和教育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特别关心的是留守儿童致人损害时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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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儿童监护职责转移后的民事责任承担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笔者最近审理了一起留守儿童致人损害的赔偿案件,具体案情是:7岁男孩赵某出生后不久,他的父母就外出到江苏打工,父母只是定期寄钱回来或偶尔回家探望,赵某一直随祖父母生活。2005年暑假的一天下午,赵某与邻居家5岁小女孩王某一起玩耍时,由于没有大人在场监护,赵某不慎用自制的竹弓箭将王某的右眼射伤,经治疗无效,王某在重庆某医院摘除了右眼球,其损伤程度构成五级伤残。双方家长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王某便将赵某的父母和祖父母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连带赔偿其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9万多元。鉴于双方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的过程中都存在过错,经法院调解,最终赵某的祖父母出面赔偿了王某各项损失5万余元,赵某的父母与祖父母之间未就具体的赔偿数额分担问题产生纠纷。

问题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对于留守儿童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认定监护职责的转移和被委托人确有过错以及监护人与被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后的内部求偿等方面的问题,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明确,给审判实务带来了一些困难,本文拟结合具体案例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

一、如何准确认定监护职责转移的内容

二、监护人与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原则。归责原则应体现民法的平等、等价、公平等精神,它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对于被委托人来讲,根据《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的规定,只有在确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与监护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没有过错的,则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根据过错来确定被委托人承担责任的依据。当然,侵权行为本身不是被委托人自己实施的,而是应由其管理教育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被委托人的过错应主要体现在对未成年人的管理教育和预防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过失上。

三、对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认定

四、监护人与被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后的内部求偿问题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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