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不同类型的案件其管辖的法院的不一样的,对于变更监护权纠纷来说也是如此。需要提前确定好其纠纷管辖的法院。那么,变更监护权纠纷管辖地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树图网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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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监护权纠纷管辖地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限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民诉意见第10条进一步限定,不服指定看护或变换看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看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知,变换抚养权案件的管辖法院应该为被看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1、变换小孩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诉讼。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换小孩抚养关系的,或者小孩长到有识别本领时,主动提议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诉讼。离婚后,变换小孩抚养关系的请求,不牵涉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小孩抚养问题的裁判、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置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小孩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诉讼。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换抚养关系。具体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多少个方面:(1)小孩共有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没有能力继续抚养小孩的;(2)与小孩共有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凌虐小孩做法,或其与小孩共有生活对小孩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岁以上未成年小孩,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本领的;(4)有其他正当借口需要变换的。
3、准许协议变换抚养关系。
4、不应予私行变换抚养关系。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无与小孩一起生活的一方私行变换小孩抚养关系的情况,但惹起的原由是分别的,对此,应根据事实上情况分别处置:(1)有正当借口的,可告知依法诉讼。离婚后,抚养小孩的一方确实无尽有抚养职责,或者有凌虐、抛弃小孩等做法的,另一方为了保护小孩的身心健康而私行将小孩骗走或抢走的,这种做法是法律所不应予的。应告知其依法诉讼,由人民法院确定可否变换小孩抚养关系。(2)小孩私行变换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诉讼。受一方抚养的小孩因种种原由,如因受歧视、凌虐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里,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小孩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变换小孩抚养关系。(3)无正当借口的,应说服教育送回小孩。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小孩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执行的爱人并不是该小孩,而是抢走或骗走该小孩的当事人。
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3、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4、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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