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制度的我国《民法》所规定的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项制度。很多人或许听过这个监护制度,但对于监护制度并不是很了解。那么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是什么人呢?接下来树图网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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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是什么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早在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里就有关于为浪费人和精神病人设置监护的规定。但当时的监护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家族的利益,由最有希望继承财产的人充当监护人,以监督被监护人,防止他们因缺乏自制、判断能力而致财产浪费和倾家荡产。以后,监护制度由保护监护人的观念发展为保护被监护人的观念,监护职务虽然有权利的内容,但更主要的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义务。中国的监护制度分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两种情况,设定监护人主要有法定和指定两种形式。
监护终止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形: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3、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4、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有正当理由时,法律应允许其辞去监护,但这不适用与未成年人的父母。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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