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民法当中,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确定了相关的监护制度,那么关于精神病人监护人的顺序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树图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精神病监护人顺序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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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病监护人顺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没有以上监护人的,应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精神病人是我国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由于或多或少的心里障碍、大脑神经问题而导致了情感认知的异常。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
法律对于近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设有一定顺序。对于未成年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一顺序,兄姐为第二顺序,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为第三顺序。对于精神病人,其配偶为第一顺序,父母为第二顺序,成年子女为第三顺序,其他近亲属为第四顺序,关系密切 的其他亲属、朋友为第五 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的数人。
《民法通则》十七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享有监护权的事实或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监护协议真实、合法的活动。监护不是必经程序,有些情况下,特别是在涉外交往中,监护人为履行监护职责首先要证明自己享有监护权,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监护公证。
监护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监护协议公证也可由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亲自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件;
2、与被监护人关系的证明;
3、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
4、其他材料。如监护协议,有关单位同意的证明等。
监护协议不得含有强制未成年人接受宗教训练等有碍被监护人成长的内容,对不符合我国宪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的监护协议,公证处不能给予公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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