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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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丽苹申请撤销柳灵利、李珠子监护人资格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原告请求撤销被告对高丹娜、高科技的监护人资格,但二被告在任监护人期间能够履行监护职责,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故不宜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案情】
原告柳丽苹
被告柳灵利
被告李珠子
被告宜阳县城关乡灵山村村民委员会
第三人高全
第三人刘社干
第三人柳玲果
第三人柳芒果
法院当庭查明了原告和被告柳灵利及第三人的家庭经济、生活状况,并通过走访群众和到当事人家中坐谈等形式对他们的经济、生活状况进行了确认。
【审判】
本院认为:柳灵利正值壮年,其妻李珠子为人善良,柳灵利夫妇自己的两个孩子均已成年,并能自立,其家庭条件较好。且柳灵利在担任监护人期间能够履行监护职责,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柳灵利夫妇在扶养高丹娜、高科技的一年里,悉心照顾俩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已得到灵山村大多数村民的认可;同时,被监护人也表示愿意继续和柳灵利夫妇共同生活。目前,撤销柳灵利监护资格尚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撤销条件,且柳灵利的家庭生活状况与原告和第三人相比,相对较好,为了维持孩子生活的稳定性,继续由柳灵利担任高丹娜和高科技的监护人较为妥当。故柳丽苹及第三人等要求确定其本人为监护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由柳灵利继续担任高丹娜和高科技的监护人;
二、驳回原告柳丽苹及第三人高全、刘社干、柳玲果、柳芒果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涉及是否应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撤销监护人资格应具备何种条件等问题。
一、 本案应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根据《中国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0条规定:对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本案原告在灵山村委已指定被告柳灵利为监护人的情况下,要求确定其为高丹娜和高科技的监护人,实际上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原监护人资格及确定新监护人。虽然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涉及到被监护人的财产问题,但原告没有提起相关诉讼请求,故本案属变更监护关系之诉,应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如果原告以被告柳灵利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向法院起诉的,则应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或者原告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同时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分别审理。
二、本案不宜撤销监护人资格。
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之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可撤销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对他们的性格、思想品质等的形成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高度重视,通过深入群众和到当事人家中座谈等形式,调查了解当事人的人品、经济条件和生活状况;并征求了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柳灵利夫妇心地善良,对被监护人悉心照顾,且经济条件和生活状况相对较好,同时,稳定的生活有利于孩子的学习和健康成长。故不宜撤销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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