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出生的时候其为存活状态时,其相关的法律权利义务就会赋予,而出生状态为死亡的,相关的法律权利义务就是无法进行赋予履行的。那么今天就跟树图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出生时为死体怎么确定权利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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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时为死体怎么确定权利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两个例外:
1、在继承中胎儿的应留份额。
2、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
《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胎儿只有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情形下,被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他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死亡的财产可以由生母继承。
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相关法律规定:
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因为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
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不能作为赔偿权利人。
怀孕期间胎儿受到的侵害只能视为对其母亲的侵害,胎儿母亲是赔偿权利人。
胎儿出生后如果是活体即成为婴儿,婴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权利主体,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且对其在胎儿期间受到的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具有溯及力,可以追溯到胎儿期间行使。
因此,婴儿对于其出生前自身受到损害的,有权作为赔偿权利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婴儿对于出生前的胎儿期间父母亲因侵权死亡的,有权作为赔偿权利人(死亡受害人近亲属)享有抚养费请求权。
婴儿作为赔偿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由婴儿本人享有并行使;但在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时,由监护人代为行使。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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