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你去商场购买某个商品,该商品侵犯了你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你可以主张违约或者侵权责任,这就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那么,不真正连带责任法律规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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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责任法律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法典》及其配套司法解释对不真正连带责任没有规定一般性规则,只是在个别特殊侵权责任中规定了相应的适用情形及其操作规则。
(一)个人劳务关系中第三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安全保障义务中第三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消费者仅起诉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四)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或血液不合格造成患者损害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因医疗产品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受到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的,应予支持。因医疗机构的过错使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或者血液不合格,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医疗机构追偿的,应予支持。”
(五)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分别或者同时起诉侵权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侵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第三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相应赔偿责任。侵权人以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七)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八)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第四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九)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车外第三人投掷石块等击打列车造成车内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一)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与其他条文相比,存在如下特点:第一,在文字表述上多数为“既……又”的语法结构;第二,侵权(补偿)责任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第三,各责任主体的归责原则不尽相同;第四,各责任主体之间可能承担中间责任;第五,只有一个最终责任人(终局责任人);第六,中间责任主体享有追偿权。
不真正连带责任也称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民法理论中的一种重要的债务形式或者责任形态。在侵权行为法领域,就叫作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 从债法的意义上说,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履行的后果,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两百零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两百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两百二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两百三十三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千两百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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