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也就是无过失责任,是要证明自己的行为是没有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一项举证原则。而无过错责任也是只在四种特殊侵权行为情形下才会被适用的。那么今天就跟树图网小编一起来看看无过错责任是什么?如何认定无过错责任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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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是什么?如何认定无过错责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无过错责任指依据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不论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是否存在过错,均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是对无过错原则的确认,其宗旨已不再是对侵权行为的处罚,而更倾向于对损害的填补。
由于无过错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对行为人的惩罚显得更为严苛,因此在适用条件上法律也有更为严格的限制,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才适用。根据《民法通则》第122至127条规定,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等情况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行为人基于自身的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它是现代侵权法之基本归责原则,可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前者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后者要求加害人举证证明自身没有过错以及自身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推定加害人有过错。
1、法定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
2、法定的免责事由: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免责条件。但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一是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是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但必须由生产者举证证明。
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按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只有一个免责条件,即损害结果是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了四个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电力设施产权人的免责条件: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是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是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此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并不相悖。农药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未另行规定免责条件。其他如《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同样未另行规定免责条件。
③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法通则第124条未规定免责事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十分明确地指出:“承担污染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就是排污单位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并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遭受损失。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将有无过错以及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过标准,作为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④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免责事由有二:一是受害人的过错,二是第三人的过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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