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的对象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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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救助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救助的对象: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农村低保人员。
二、救助的病种和范围 (一)农村医疗救助主要救助以下重大疾病:
1、尿毒症;
2、恶性肿瘤;
3、白血病;
4、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5、心脑血管疾病;
6、精神病;
7、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二)救助范围:
在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本《细则》所规定的救助重大疾病病种有关的住院医疗费用。
(三)下列情况不属于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1、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有效原始证明的;
2、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吸毒、自杀、自残、 酗酒等引起的伤害以及矫形、保健、康复治疗、器官移植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3、跨年度累计的医疗费用;
4、超出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规定的用药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目录范围的费用;
5、在非合作医疗定点医疗结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6、未享受农村低保和本制度未建立前的医疗费用;
三、救助标准
农村低保家庭人员因患大病的医疗救助,自负医疗费超过1000元的,给予大病救助。当年发生医疗费自负1000-5000元的给予30%的救助;自负医疗费在5000-10000元的,给予40%的救助;自负医疗费在10000元以上的,给予45%的救助。每年每人救助额不超过4500元。五保人员自负医疗费通过大病救助后剩余部分由镇、街道负担。
四、救助申报、审核、拨付
(一)农村低保人员申请患大病医疗救助,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平度市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如实提供出院记录、医疗诊断书、合作医疗证书、医疗费用收据、合作医疗已报销的费用凭证、病史材料、低保证、五保证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公示无异议的,报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审核;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由所在地的行政村或敬老院直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二)镇(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和财政所共同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填写《平度市农村医疗救助费用审核表》,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三)市民政局将材料送市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复核。
(四)市民政局根据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复核情况,确定审批意见,汇总填报《平度市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审核汇总表》,报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核拨手续。
(五)市民政局将审核后的救助名单提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救助资金拨付专户,实行社会化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