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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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代理词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本人受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接受本案被告深圳市石安实业有限公司大华酒店、深圳市石安实业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担任赵志平诉深圳市石安实业有限公司大华酒店、深圳市石安实业有限公司、赵伟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一、本案原告的证据6----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份《民事判决书》均存在严重的程序及实体问题,本案第一、第二被告正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有关部门提起再审,该二判决书不能作本案证据使用。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深中法民一终字第900、901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在判决书中确认:关于程序问题,原审法院(南山法院)本应对宝润田公司、大华酒店、石安公司的民事责任一并审理,原审法院行使释明权不当,致使难以对事故产生的民事责任作出全面处理,深圳市中院本应发回重审。但很遗憾,中级法院最终却没有发回重审,而是越俎代庖,对原一审没有认定第一、第二被告是否、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却在二审中径行处理,对第一、第二被告的赔偿责任直接通过二审具体确定。众所周知,我国司法体系实行二审终审制,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二审法院的上述作法,实际上从程序上剥夺了第一、第二被告对实体问题的上诉权。由此可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行为程序严重违法,导致本案第一、第二被告只能通过再审程序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中级法院也没有将本应追加的第三被告赵伟宣追加进去,没有对事故产生的民事责任作出全面处理,造成二审判决严重不公,造成由既不是电梯的所有人,也不是电梯的实际管理人及使用人的第一、第二被告却为他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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