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注:略览作者易伟所著《驳〈交强险法定免责事由何其多?〉》一文,原本只觉得是理论探讨,学术上各抒己见罢了,但却不得不说明作者该文确有对保险公司“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之势,而其中的理论学理包括例证均让人不免感到有“强词夺理”之嫌。为与该文作者进一步商榷,故将此文作一简要法律分析,以资抛砖引玉,让众保险人士评议。文章观点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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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交强险法定免责事由何其多?〉》一文之法律评析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驳《交强险法定免责事由何其多?》
发布时间:2008-08-19 10:54:31 作者:易伟来源:中保网·中国保险报
拜读了《交强险法定免责事由何其多?》一文(简称免责一文),笔者不敢苟同,特提出拙见。
有一个笑话讲交强险免赔条款的道路历程:
受害人的故意行为。
(法律评析:只能说明《交通法》增加了规定“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是免责,不能说明其他法律如《保险法》规定保险免责情形在此就不适用,因为《保险法》与《交通法》属同位阶法律,二者并未发生法律冲突,故并无后法优于前法的适用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