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的效率和质量,现代化的建设工程常常需要使用一些较为大型的设备。这些设备的使用常常存在安全隐患,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 、安装、拆卸和使用方面的问题都可能是发生危险事故的原因之一。接下来跟随树图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上海一工地塔吊倒塌致1死2伤,塔吊砸死人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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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工地塔吊倒塌致1死2伤,塔吊砸死人谁的责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上海市杨浦区政府31日通报,10月31日上午7点22分,位于平凉路临青路口一在建项目工地发生塔吊倾倒。事故造成1名塔吊司机死亡,2名路人轻伤。
目前,事故现场正在清理,具体原因仍在调查中。
塔吊砸死人的,一般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两者能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无需承担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的多方当事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对内按照各自的责任份额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两百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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