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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民事侵权责任和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区别在于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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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风不相识 浏览量:12023-02-22 20: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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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责任是相对于一般侵权民事责任而言的,是指违反了特殊民事法律规定,尤其是民事侵权责任编规定的内容,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义务,履行一定的责任。接下来就跟随树图网小编一同来了解特殊民事侵权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的区别。接下来就跟随树图网小编一同来了解特殊民事侵权责任和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区别在于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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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特殊民事侵权责任和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区别在于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特殊民事侵权责任和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区别在于

1、归责原则适用的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则依《民法典》和有关民事法规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责任构成要件的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

特殊侵权责任的成立不能按照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它由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规定。这些特殊要件不具有普遍性,每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所要求的特别条件各不相同,不具备该特别条件就不能构成该特殊侵权责任

3、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不同

一般侵权责任的证明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赔偿权利人负举证责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特殊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其倒置的范围并不是全部侵权责任要件,而是在过错证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的要件仍由赔偿权利人证明,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过错的,加害人否认,应证明自己无过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加害人主张损害是由是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所致时,应负责举证。加害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的,才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行为外,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主要情形有: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者适用过错推定;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堆放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

(3)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对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适用过错推定;

(4)动物园发生动物致人损害时,对动物园适用过错推定;

(5)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在其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除非教育机构能证明其已尽管理职责。

3、无过错责任原则

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

目前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由:

(1)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他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3)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时,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6)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排污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4、公平责任原则

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由双方分担损失。

三、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不过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第四个要件即主观过错,是实行推定的,首先不要受害人自己举证证明,其次要实习举证责任倒置,即加害人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应当自己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能够证明的,免除侵权责任,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的,推定过错成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是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构成则只须具备前三个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不必具备第四个要件即主观过错的要件。

一、违法行为

关于行为的违法性,德国法规定了检验违法性的三个法定标准:即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和故意违背善良风俗加害于他人。特定的法定作为义务的来源,为以下三种:一是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是来自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三是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

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亦构成侵权行为的行为方式。两种行为方式,均可构成侵权行为的客观表现方式。

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而为之,是作为的违法行为。反之,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而不履行之,即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三种样态:第一种是自己的行为。自己的行为是直接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构成的违法行为样态。行为人自己实施行为,无论作为还是不作为,均构成一般侵权责任,即直接责任。第二种是自己监护、隶属、管理下的人所实施的行为。这是间接行为,构成特殊侵权行为,应由行为人承担的侵权责任,称为替代责任。第三种是自己管理物件的不当行为。对于自己管理、控制的物件,应妥善处置,管理不当,物件致辞人损害,虽然不是自己的直接行为,却为间接行为。此种间接行为,亦构成特殊侵权责任,行为人应为自己的物件管理不当行为承担其责任。

二、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客观后果的要件,这是产生赔偿责任的基础。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相关利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

损害事实包括三大类:一是人身损害事实,二是财产损害事实,三是精神损害事实。

人身损害事实是侵害物质性人格权所造成的损害事实。侵害自然人身权、健康权、生命权,其人格利益的损害为有形损害。

财产损害事实,是对财产权利的侵害所造成的财产利益的损失。包括侵害所有权、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所造成的财产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事实是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所造成的人格利益损害,是无形的人格利益损害。

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指的是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果,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关于因果关系,有些情况下是无需证明,只需推定。

在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案件中,对其因果关系的确定,多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即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确定中,只要证明企业已经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有害物质,而公众的人身健康在排污后受到或正在受到危害,就可以推定这种危害是由该排污行为所致。

在另一些特定的场合,也可以有条件的适用因果关系推定。

因果关系推定的具体方法是:

第一,分清行为与损害事实的时间顺序。

第二,区分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的、合乎规律的(盖然性)联系。

第三,由于这种因果关系是推定的,因而,还应当在损害事实与行为之间排除其他可能性。当确定这种损害事实没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的可能性。当确定这种损害事实没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辞的可能时,即可断定该种行为是损害事实的原因,即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是由法官实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加害人实施这种行为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四、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要件是一个主观的要件,是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时候的主观上的心理状态,而不是客观表现。

主观过错分别两种基本形态,即故意和过失。故意,是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它发生或者听任它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行为人应当认识到或者预见到行为的结果,同时又希望或听任其发生。

过失,包括疏忽和懈怠。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懈怠。疏忽和懈怠都是过失,都是受害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因此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或懈怠。

过失是一种不注意的心理状态,即对自己注意义务的违反。

区分故意与过失,一般情况下,对于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并无实际意义。行为人故意造成他人伤害与过失造成他人伤害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是完全一样的。

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和共同侵权、与有过失及第三人过错的情况下,过错程度的轻重对于决定民事责任具有决定的作用。

第一,在侵害债权、分割姓名权等场合,构成侵权责任必须具有故意,只有行为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才能够构成侵权责任。不具有故意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在分割精神性人格权的场合,行为人的过错轻重,对于决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具有决定作用。故意侵权的,应当承担较重的责任,过失侵权的,责任较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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