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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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概述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自然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主体之一,享有广泛的权利,从大的方面说,可以将自然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区分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中,人身权利又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基于人格而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身份权是基于身份而应享有的基本权利。通常情况下,人身权利遭到侵害,可以获得法律上的救济,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就是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目前,我国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是《民法通则》。但是,由于《民法通则》的规定比较笼统,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专门制定了有关的司法解释,对有关问题作了更为明确、详细的规定,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而后者已逐渐成为处理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一般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的,权利人要求义务人以财产赔偿的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其中,有权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人包括: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例如受害人的子女),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如受害人的父母等)。而应当承担赔偿义务的义务人情况则比较复杂,需要根据不同的侵害事由,作出不同的分析,总的来说是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现实生活中,除对生命权、身体权或者健康权造成侵害而产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外,因对自然人其他人身权利,如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荣誉权等的侵害而引起的赔偿纠纷也日渐增多。全面、准确地掌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对正确、及时、合法地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法律特征
第一,损害赔偿的根本目的是补偿损害。有损害才有赔偿,没有损害就没有赔偿,这是由侵权行为法的本质和社会功能所决定的。损害赔偿的目的,最基本的是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使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恢复。原则上,受害人所获赔偿不超过其因致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损害赔偿具有财产性特征。随着“以牙还牙”这种古老的复仇观念逐渐被现代法治理念所取代,对人身损害的赔偿主要通过金钱赔偿的方式进行,而不是对致害人实施报复。
第三,损害赔偿具有相对性。损害赔偿是一种法定之债,具有债的相对性特征,即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请求赔偿,义务人也只须向特定的权利人履行赔偿义务。
2.构成要件
侵权法律关系可以分为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也可以分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和特殊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第一,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它们是:
(1)存在损害事实。人身权利受到确实的损害,是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的首要条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后果,也就不存在损害赔偿的问题。
(2)存在违法行为。损害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构成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决定性条件。如果损害行为不具备违法性,即使造成了损害,也不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3)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损害事实的发生与行为人的行为无关,则不能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行为人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主观过错,表现为故意或者过失。
第二,特殊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特殊人身损害赔偿通常需要具备三个要件,即损害事实、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至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则在所不问或者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特殊人身损害赔偿主要有以下几种: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动物致人损害、地下施工致人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雇佣人致人损害、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如道路、桥梁、隧道)致人损害等。
1.依据权利人请求赔偿的损失类型划分
财产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如果受害人致残的,财产损害赔偿的项目还包括:受害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如果受害人死亡的,财产损害赔偿项目还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对人身权利遭受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人身权利被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包括以下方式:
(1)受害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2)受害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这就意味着,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权利人如果不同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在案件终结后,不能再就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而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在提起诉讼时,在提出物质损害赔偿的同时也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这是当事人权利意识觉醒的一种表现,也有利于对当事人之间因人身损害赔偿引发的纠纷彻底进行处理。
2.依据赔偿义务人的内部构成划分
依据赔偿义务人的内部构成不同,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可分为单独致害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和共同致害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3.依据致害人的行为方式划分
依据致害人行为方式的不同,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可分为积极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和消极致害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积极的侵权行为是指致害人违反对他人的不作为义务,以一定的行为致人损害的行为,如挥拳打伤他人。消极的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对他人负有的作为义务,以一定的不作为致人损害的行为,如建筑施工中未安放警示标志,致使他人损害。
4.依据人身损害发生领域或致害原因划分
依据人身损害发生的具体领域、具体致害原因的不同,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可分为一般伤害侵权赔偿法律关系、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以及其他一些特殊的侵权赔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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