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某与被告顾某为纺织厂同事,在纺织厂工作期间各自通过优惠购得纺织厂河东宿舍2号楼510室、110室。2000年原、被告双方把房屋交换使用,原告入住于110室内至今,被告则将510室以自己名义租赁给他人。原告入住110室后即对房屋进行了部分装修。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装修费用。审理过程中,经鉴定,装修费为5020元。被告顾某辩称:原告装修未征求被告同意,原告的请求缺乏依据,应驳回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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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房主同意装修适用添附还是侵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内为了更舒适的生活对房屋进行装修,应认定为添附。虽然,原告的添附未征得被告同意,但原告不具有过错(并没损害原物)更没有恶意,从物尽其用的效益原则出发,使添附物(本案即为装潢)继续维持下去也有利于维护其经济价值、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判令被告顾某给付原告戴某装潢价款5020元。
本案在审理中形成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适用侵权制度,因为原告是在未征得被告的同意下对被告所有的房屋进行装潢,原告的行为对被告房屋所有权造成了侵害,故被告可以主张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可以要求原告拆除其装潢材料,恢复原状。第二种意见认为装潢行为属于添附,应适用添附规则,装潢物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对价。
所谓添附,指附合、混合和加工三者的统称,是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添附与侵权都是民法的组成部分,都具有保护财产权的作用。添附属于物权法的组成部分,作为确认权利的重要规则,是保护财产权的前提。侵权是制裁侵权行为并对受害人予以补救的制度,它是通过损害赔偿的方法来保护权利的。二者具有不同的功能与价值,更为重要的是依据不同的规则处理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添附主要在于确权,而侵权主要则重于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