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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行使民事权利 依法履行民事义务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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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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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正确行使民事权利 依法履行民事义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民法的调整范围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主体,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都具有独立的人格,相互间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经济效益上等价。财产关系,是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处理、分配以及债、合同、继承中具有财产内容的横向经济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权利主体自身不可分离、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和身份。

(二)我国民法的基本法则: 1. 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2.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3. 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 4. 保护合法民事权益; 5. 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法人的成立条件: 1. 依法成立。即法人成立的程序要合法。 2.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 以意思表示为基本特征; 2. 能够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 3. 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五)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的条件: 1. 实质要件。有三个内容:( 1 )、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2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 。形式要件。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视听资料形式、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

(六)无效的民事行为包括: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七)债的特征: 1. 债的关系的当事人都是特定的,即债权人和债务人。 2. 从债所反映的社会关系或者调整经济关系的性质上看,它反映的是财产流通关系,即财产由一个主体让渡给另一个主体。 3. 债权与所有权的区别在于: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义务人的履行,而所有权的实现并不依靠义务人的行为 ,只要义务人不妨碍或侵犯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其权利就可以实现。 4. 从发生根据上看,债既可以因合法行为产生,也可以因不法行为而产生。

(八)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1 、损害事实的发生。 2 、致害行为的违法性。 3 、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4 、侵害人有过错。

(九)宣告失踪的条件: 1. 公民下落不明须满两年; 2. 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 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十)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宣告失踪并不影响公民的主体资格,他仍然是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之所以被宣告失踪,主要是为其财产设立代管人。

(十一)宣告死亡的要件: 1. 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 2. 须有利害关系人申请; 3. 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十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自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宣告死亡人即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其财产转变为遗产,继承开始;其婚姻关系消灭等。

(十三)代理的适用范围: 1. 从主体上看,公民、法人以及其他民事主体均可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 2. 从代理行为的内容上看,可代理民事法律行为、诉讼行为或某些行政行为。

但下列行为不适用代理: 1.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 违法行为和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民事活动; 3. 依法只能由特定主体代理的行为。

(十四)无权代理有以下四种情况: 1. 未经授权的代理; 2. 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 3. 代理权已失效的代理; 4. 代理权尚未生效的代理。

(十五)无权代理的后果: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十六)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几种情况: 1.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行为,即自己代理; 2. 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项民事行为,即双方代理; 3.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即恶意代理。

(十七)滥用代理权的法律后果: 1. 对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被代理人不承担其后果; 2. 代理人对因此而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十八)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可划分三个范围: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 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为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十九)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违背自愿原则产生的民事行为,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如经撤消,其行为无效;如不撤消、不变更,其行为仍然有效,故属于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主要包括两种:第一,行为人对行为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第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当事人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并非当然无效,当事人可以变更或撤消,也可以不申请变更和撤消,如不变更撤消,其民事行为仍然有效。被撤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

(二十)代理的种类: 1.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的代理。这是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比较普遍的一种代理。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2. 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行使代理权的代理。法定代理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民法通则》第 14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3.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行使代理权的代理。指定代理是公民既没有委托代理人又没有法定代理人,但其民事活动又确需代理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而设定的,主要是在诉讼活动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代理人。被指定的代理人如无正当理由,一般不得拒绝。

(二十一)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权利主体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某种形式或行为取得财产所有权。包括劳动生产、孳息等。继受取得,是指权利主体通过民事法律行为从原财产所有人处取得财产所有权。与原始取得不同,继受取得某财产所有权必须基于原所有人出让或转让的结果。如通过合同、赠与、继承、接受遗赠等方式取得的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的灭失,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致使财产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不再享有所有权。引起财产所有权灭失的原因主要有:所有权的转让或放弃;财产本身的毁灭;财产被国家依法强制征购、征用、拍卖、没收等;所有权主体消灭,如公民死亡、法人解散或被撤消等。

财产所有权的种类: 1. 国家所有权,它是指法律所确认的和保护的国家对全民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集体所有权,它是指集体组织对法定所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 3. 公民个人所有权,它是指公民个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有以下两形式:一是公民个人生活资料所有权,二是个体劳动者生产资料所有权。 4. 财产共有权,它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财产权。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或者法人,事先有份额之分,按份共有人只能对自己所占份额财产享有权利义务。共同共有,事先无份额之分,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无法划分份额,只在共有关系终止时,才能确定共有人的各自份额。

(二十二)债权发生的根据有:合同所生之债、侵权行为所生之债、无因管理所生之债、不当得利所生之债、单方行为之债等。 1. 合同之债。它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与债务关系。 2. 侵权行为之债。它是指一方实施了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行为,侵害人就和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3. 无因管理之债。它是指一方主体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进行管理和服务而引起的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偿付因实施无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受益人则负有支付该项费用的义务。 4 。不当得利之债。它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取得不当利益,使他人受到损害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利益受损害人作为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利益,不当得利人作为债务人有义务将得到的利益返还给利益受损害的人。 5. 单方行为之债。它是因当事人一方的法律行为所引起的债。行为人只给予他人以某种权利,而不使他人承担义务,不需要得到对方的同意。如遗赠。

(二十三)债消灭的原因: 1. 债务人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债权人实现了自己的全部权利,债的目的达到,债权债务关系自然归于消灭。 2. 抵消。是指债的当事人双方因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义务而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 3. 提存,是指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因债权人拒绝接受债务人履行义务,或者因债权人的地址不明等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义务,通过一定程序将其履行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存放。提存后,认定债务人的债务已履行,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即消灭。 4. 双方协议,可使债消灭。 5. 混同 , 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因某种原因合为一个,即双方当事人合为一方。发生混同时,因债权债务均由一人承受,双方主体归为一方,就构不成债的关系,当然也就发生债的消灭。 6. 公民死亡或法人消失,也可使债消灭。

(二十四)人身权的种类: 1.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人格权表现为:( 1 )生命健康权。是指公民生命不受非法剥夺、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生命和健康是公民生存的前提,是公民法律人格的存在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基础。( 2 )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使用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权利。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与公民姓名权类似的名称权。( 3 )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形象再现享有的维护、制作、使用、或者许可他人制作、使用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4 )名誉权。公民、法人均享有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是指社会对特定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作风等方面的评价。法人的名誉权是指社会对特定法人信誉的综合评价。 2.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因具有某种特定身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身份权并不是每个公民和法人都毫无例外享有的权利,也不一定是终身享有的权利,只在具有某种身份时,才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身份权表现为:( 1 )荣誉权。公民和法人因获得光荣称号而享有的荣誉,即为荣誉权。由于荣誉权与获得荣誉称号人的人身具有不可分离性,所以,它既不能转让,也不能被继承。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如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和发表权,只有作者才能享有。( 2 )监护权,是指公民作为监护人时依法享有的权利。一般说来,由于有血缘、血亲关系或法律指定的人才能享有监护权;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是一种特定的身份关系。所以,监护权是一种身份权。婚姻、家庭中的身份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依其特定身份的产生而产生,并依其特定身份的消失而消灭。

(二十五)监护制度: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生活秩序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民法通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了规定: 1.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当监护责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无亲属担任监护人的按法律规定就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 对精神病人的监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精神病人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法定监护人有争议的,同样由有关组织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监护人的权利和职责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上述几项,既是监护人的义务,也是监护人的权利。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监护关系的解除: 1. 自然解除。因未成年人已经达到成年或者监护人、被监护人死亡,他们的监护关系自动解除,无需进行某种解除监护关系的法律形式。 2. 诉讼解除。因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的,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以及解除原为精神病患者的监护关系的,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提起变更监护人的诉讼程序,撤消原监护人,重新指定监护人。

(二十六)我国公民的民事责任及其承担方式:我国公民的民事责任主要有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 1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1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 )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3 )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2.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1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因实施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所应承担法律责任。( 2 )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侵犯人身权的行为等。构成侵权行为民事责任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3. 侵权损害赔偿原则。完全赔偿原则;公平合理原则;精神损失适当赔偿原则。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承担民事责任的各种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还可以同时适用其他法律制裁。

(二十七)保护期和诉讼时效制度:保护期是指法律对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利实施保护的有效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一旦超过这个期限,不再受法律保护。 民事权利的保护期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规定某项权利的保护时间,超过此时间权利自然消失则不受法律保护。二是在保护期内发生侵权,从侵权之日起计算保护时间,民事权利的保护期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般为 20 年,有特殊情况或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若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给予保护的时间限制。这由两个基本要素构成:一是要有权利人不行使自己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二是这种事实状态要持续经过法定的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分为:第一,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又叫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的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民法通则》第 136 条规定了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1 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未经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民事权利自被侵害之日起法律予以保护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 137 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按照《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则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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