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作品版权是指我们对某一个建筑物的设计规划,还有就是设计的方案,这都是属于建筑作品版权的一种,这种监督作品版权有时候处于特殊的需要,往往需要进行一个变更,那么建筑作品版权应该如何进行变更呢?接下来由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建筑作品版权怎么变更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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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作品版权怎么变更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建筑作品著作权人如果想变更著作权的,可以将著作权转让给其他人,并且签订转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五条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有期限的,即著作权在保护期内转让几年又回归原。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转让就是把所有权给了受让人,是永久性的,如果所有权在一定期限内又回归转让人,那么实质上这不应该算转让,而是许可使用。实际上有期限的著作权转让正是著作权和物权相区别的又一个体现,物是有形的,其转让只能是永久性的,而著作权是无形产权,和有形载体的产权是相互独立的,著作权的转让可以是全部的,可以是部分的,当然也可以是有期限的,著作权的转让因为其无形显得格外灵活。
我国在1987年之前的诸草案中,都有有期限转让的条款,但在该年底的一次征求意见会上,有民法学者认为有期限转让不符合民法原理,这实质上是许可而不是转让,尽管起草人以其他国家的成例为证,终不能说服他们保留下来,最终在草案中将该条款删除。郑成思教授认为这是很可惜的一个结局。
我国目前存在不少有期限的著作权转让合同,与民法理论界的观点相似,在司法实践中不管合同的名称是什么,只要有期限,就一律认定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但这样认定会产生很大的问题,如果有期限的著作权转让合同被认为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后,该许可使用合同又被认定为专有许可使用合同,由于除掉作品所有权外,专有许可使用人(被许可人)可以全面对抗许可人,在这种情况下,有期限的著作权转让合同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差别尚不大,但如果有期限的著作权转让合同最终被认定为非专有许可使用,那二者就存在天壤之别了(如为转让,则受让人自然拥有受让的全部实体权利和诉权;如为非专有许可使用,则被许可使用人仅拥有非专有使用权,不仅无法对抗著作权人,连第三者也无法对抗,诉权就更谈不上了),这就完全违背了合同签订者签订合同时的本意。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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