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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债权执行异议的期限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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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痞有泪 浏览量:22023-02-22 23: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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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经常会有债务往来,债权债务纠纷也经常发生,而到期债权执行起来也有很多情况,大家知道到期债权如果不尽快执行,不仅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还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有人问到期债权执行异议的期限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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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到期债权执行异议的期限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到期债权执行异议的期限

法律对于到期债权保全的期限是:一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被人民法院认可后的四十八小时内,在这个时间内,法院必须做出财产保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一条第二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到期债权被保全如何处理

1、诉讼保全裁定只是要求第三人对债务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不得清偿,如果第三人未向被告清偿即履行了保全裁定确定的义务。《执行规定》中有关“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是单独的强制性规定,并无例外条款。

2、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仍应当按照《执行规定》中有关“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的规定执行。从第三人的角度看,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是法定权利,也是可期待权利。《民诉法意见》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寻求债务人在第三人处的债权清偿,因此并不影响债权人保全债务人其他财产的选择权。即使第三人在保全过程中提出的异议被驳回,其在执行程序中仍有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对于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的争议,属于实体权利的认定,执行程序无法解决,应通过诉讼程序依法解决。

综上,人民法院在诉讼阶段对债务人在第三人处的债权采取保全措施,第三人未提出异议,进入执行程序后,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的,仍应按照《执行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但是,应当防止当事人规避执行的问题。

三、执行到期债权的注意事项

(一)通知书的制作适用问题

执行到期债权,一经立案,即应向第三人发出代为履行债务通知书,这是法定程序。值得注意的是,该第三人不是该案的当事人,而是该案的案外人。人民法院在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或人民法院履行债务时,必须明确第三人应履行债务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履行债务的数额及期限,并应附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

(二)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问题

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成立的事实应进行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异议的事实成立的,如所供的产品质量有争议,财产需经确认之诉后方能确定的,应及时通知第三人和申请执行人,“到期债权”立即中止执行。异议的事实不成立的,如执行法院核实后,到期债权的数额就是申请执行的标的,执行到期债权的财产就是申请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应及时发出“驳回第三人异议通知书。”异议事实成立或异议事实不成立的通知,应在7日内作出。“驳回第三人异议通知书”的内容,也必须载明被执行人异议事实不成立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的内容。该通知书送达后,应立即进入强制执行。

(三)裁定书与通知书的关系问题

执行到期债权必须制作裁定书。通知,是指把事项告诉对方。履行通知,就是把到期债权告诉第三人,让他向债权人履行。在执行程序中,一般都是制作裁定书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在强制执行到期债权时,除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同时也应制作裁定书,也应向到期债权的第三人送达。到期债权履行完毕或执行完毕时,执行法院亦应制作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另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对不自觉的被执行人的一种带有惩罚性的规定。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不适用此规定。对利息的计算,应该是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的利率计算。

(四)到期债权经诉讼或仲裁

在执行中,常常遇到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正在诉讼或仲裁中,或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正在诉讼或仲裁中的被执行人的债权,到期债权尚在确认之中,在此期间不宜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应暂时中止执行,待裁判生效后再执行。已经法院判决或仲裁部分裁决的,应该可以执行。这类情况应视为是到期的无争议的债权。对第三人在外地的,在执行中首先要协调好两地法院之间的关系,及时通报执行的情况。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六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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